提問者:puixs2s7nut72014-02-12 00:00
碰瓷的含義,原本是指一些不法商人在出售瓷器時暗做手腳,致使路過的人一碰瓷器就碎或者根本沒碰也碎,然后借以實施敲詐行為。后來,借指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駕駛機動車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繼而敲詐勒索錢財。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碰瓷”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階段:一是“碰瓷”階段,即實施手段行為階段;二是獲取財物階段,即實現目的階段。司法實踐中,要準確對“碰瓷”行為進行定性,既要準確把握“碰瓷”階段的行為性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準確把握獲取財物階段的行為性質,是否使用暴力。具體分述如下: (一)綜合考察“碰瓷”發生時的各種具體情況,準確判斷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空白罪狀,如何界定“其他危險方法”的范圍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現實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越來越多,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只列舉了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四種典型行為,鑒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較為嚴重的犯罪,在具體案件中認定行為是否適用“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規定時應當從嚴把握,以防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濫用。從立法原意和經驗法則把握,作為同一條文中的犯罪行為,“其他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在客觀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當性,具體應從手段的相當性與危險結果的相當性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所謂手段的相當性,是指作案手段在性質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可比性。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屬于攻擊性很強、危害性很大的行為,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一旦實施,即具有廣泛的殺傷力和破壞性。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造成嚴重后果,但是客觀上根本不具有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就不具有與防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可比性,不能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例如,偷盜路面井蓋雖然可能會威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但一般情況下,危害后果的范圍、程度有限,而且一旦發生一次損害,易于為其他人發現與防范,偷盜井蓋帶來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與放火、投毒、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能夠造成不特定多數人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本質特征存在明顯差別。即使在個別情況下,偷盜井蓋行為確實造成人員傷亡,也可考慮以破壞交通設施罪或(間接)故意傷害罪處理,而不應首先考慮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謂危險結果的相當性,是指行為的實施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即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就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例如,行為人向人群中投擲一顆炸彈,該炸彈投出后意外落入下水道中(路面井蓋被盜走),結果僅導致兩人輕微傷。在該案中,投擲炸彈具有導致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的高度危險,未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結果系受到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即使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行為一般也不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則行為就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 對于碰瓷者而言,駕車沖撞他人車輛也是一種危險行為,行為人通常在選取作案路段、行駛速度、碰瓷方式等方面都會有一定節制。實踐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亂、機動車起步階段以及違規變道行駛等條件,在車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進出口等路段,行車速度慢,駕車與被害車輛發生碰撞,繼而要求對方賠償。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為所造成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不足以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際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損害后果的也不多見。對這類行為一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當然,由于實踐中駕駛機動車“碰瓷”的情形較為復雜,除了一般情況外,還必須充分考慮個案的特殊性,準確認定行為的性質。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干擾,行為人選擇的作案時間、地點、方式必然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險的,則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車流集中、車速快的路段駕車故意沖撞被害車輛,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與其他機動車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碰瓷”就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關于是否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屬于對危險發生的一種可能性判斷,應當以認識和判斷力處于正常、平均水平的人來判斷。在時間、路段、路況、車速、“碰瓷”方式等諸多因素中,具備哪幾項或者達到什么程度,可以認定“碰瓷”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高度危險,往往是見仁見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碰瓷”,一般來說對公共安全有較高危險,但如果當時是夜間,通行車輛較少,碰撞發生后,行為人或被害人及時設置路障標識,或采取防范措施,那么,其“碰瓷”行為就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是否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須綜合考慮碰瓷發生時的各種情形謹慎判斷。 (二)獲取財物的方式是準確認定“碰瓷”案件行為性質的重要因素 由于“碰瓷”的特點,其目的行為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搶劫罪三個罪名的爭議上。上述三罪在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主要區別體現在客觀方面獲取財物的方式不同: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脅迫性”與被害人交付財物的“非自愿性”兩個顯著特征;詐騙罪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愿”交付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欺騙性”與被害人處分財物的“錯誤性”兩個顯著特征;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則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暴力性”與被害人失去財物的“被迫性”兩個顯著特征。因此,在“碰瓷”案件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獲取財物方式,結合具體案情,準確認定“碰瓷”行為的性質。 第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象,繼而以此為要挾,迫使被害人賠償。表面上看,行為人具有欺騙的成分;但從實質上分析,所謂的“騙局”只不過是行為人為其順利實施勒索錢財行為所制造的由頭,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挾、強迫特征,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實踐中,要挾、強迫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以不賠償就扣留車輛相要挾,有的抓住被害人車輛手續不全、正規處理程序煩瑣、害怕耽誤時間等心理,但不管具體方式如何,要準確把握行為要挾、脅迫的本質特征。 第二種情形:如果行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為人的行為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種情形: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脅迫交付錢財,還是既有被欺騙又有被脅迫的因素而交付錢財,有時不容易區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為人在有些犯罪過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交付了錢財,而在有些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識破騙局而使用了要挾的手段。對類似案件,應從系列行為的整體特征考察,根據行為人主要取材手段的特征,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論處,而不宜進行數罪并罰。 第四種情形:如果行為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后,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回答者:ou610330892016-02-12 00:00
兩款車不是一個層級的 如果一定要比較的話 只能拿價格相近的兩款型號 標致3008的1.6T 自動至尚版與翼虎 1.6L GTDi 兩驅風尚版 這兩款車價格差不多 但就性能來講,福特更勝一籌 空間上冀虎也比標致
提問者:kswz00112013-09-05
黑漆不亮鍍膜,鍍了就亮了,賊亮.反正丫車漆軟,早晚要鍍保護一下.起步聲音大就少給油,這廝就這樣,沒轍.你柔點不就結了.起步慢你加個電子油門加速器,或者節氣門控制器,即插即用.市區半加速,高速全加速,那就爽了,不過市區小心
提問者:cn10016251952013-08-23
配置: 相當齊全,應有盡有!最厲害的要數自動剎車了,避免追尾相當管用! 動力: 動力還行,畢竟車身也重! 操控: 轉向靈敏,角度很小的路口就是要多打幾下 油耗: 能做到10個油已經很不錯了,畢竟我還
提問者:tuyuanhang2015-04-18
兩款車不是一個層級的如果一定要比較的話只能拿價格相近的兩款型號標致3008的1.6T 自動至尚版與翼虎 1.6L GTDi 兩驅風尚版這兩款車價格差不多但就性能來講,福特更勝一籌空間上冀虎也比標致要大很多,3008的軸距
提問者:wowxuguocai2015-08-30
一、車燈。包括氙氣燈,大燈隨轉系統,車燈自動清洗裝置,霧燈,大燈自動開閉系統。車燈水平調節等。 1.氙氣燈理論上比普通燈亮一倍,但是根據交通法相關規定,實際安裝的合法氙氣燈,只能提高15%左右的亮度。性價
提問者:gdfpl88gvn2016-01-19
首先說動力 國產也有1.5的渦輪增壓發動機 比亞迪的速銳1.4噸不到的車重有113KW的功率 才7萬多塊錢 十萬塊錢以下合資車中能找到這樣的 我跟你姓 再說外觀 這個是仁者見仁 智者見智的 都是國際知名汽車外形設計公司
提問者:jh_zqy201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