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返回目錄↑1、概述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拖拉機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交強險實施監督制度,在受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改裝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輛均需具備有效的交強險保險,否則不能辦理相關登記。 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準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根據2012年2月15日中美雙方發布的《關于加強中美經濟關系的聯合情況說明》顯示[1] ,中國已決定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在完成修改相關法規等程序后,將正式頒布實施。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險。 返回目錄↑2、意義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隨著配套措施完善,交強險最終于2007年7月1日普遍實行,期間普遍實行的仍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而新施行的“交強險”保險費率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高,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確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返回目錄↑3、特點《交強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承保機構為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中資保險公司。《交強險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2] 。該險種的強制性不僅包括投保者——機動車所有者,同時包括承保機構——保險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具有經營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交強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 不入此項保險處規定保額兩倍罰款,《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統一的保險標志:《交強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返回目錄↑4、被保險對象該險種對象為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實行墊付搶救費用墊付制度,《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墊付金額不超過交強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并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墊付后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規定,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返回目錄↑5、費率《交強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其保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掛鉤,安全駕駛車輛可以享有優惠費率,多次肇事承擔較高費率,即實行費率與違章掛鉤的費率浮動機制。保監會自2006年6月19日首次推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年2月1日第2次實行新的調整費率。拖拉機費率未作調整,各省實行的費率不同。 返回目錄↑6、浮動2007年6月27日,中國保監會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A)。摩托車和拖拉機暫不浮動。浮動比率A為A1至A6其中之一: 浮動因素浮動比率A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A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20%A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30%A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返回目錄↑7、賠償限額2006年6月28日,中國保監會向社會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中載明,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有以下四種: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是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是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但是,該費率方案在2008年1月18日經由保監會批準,予以修改。保監會的文件為《關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調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的批復》(保監產險〔2008〕27號)。 經過修改后的責任限額變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日后)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返回目錄↑8、單證和標志2006年6月16日,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志管理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應使用保監會監制的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 單證![]() 交強險單證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證明強制保險合同關系存在的法定證明文件。 單證分為交強險保險單、定額保險單和批單三個類別。其中,交強險保險單及批單必須電腦出單;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可手工出單,但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據實補錄到電腦系統內。除摩托車和農用拖拉機可以使用定額保險單外,其他投保車輛必須使用交強險保險單。 交強險保險單、定額保險單均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留存,副本包括業務留存聯、財務留存聯和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應由保險公司加蓋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檢驗等時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 標志交強險標志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核發的,證明其已經投保強制保險的標識。 交強險標志分為內置型和便攜型兩種。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內置型保險標志。不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便攜型保險標志。 內置型交強險標志的形狀為橢圓形,長為88毫米、寬為75毫米。正面涂膠,使用時將正面張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處;便攜型交強險標志的形狀為長方形,長為90毫米,寬為60毫米,四角為圓角,使用時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駛證或駕駛證中。 返回目錄↑9、交強險的免賠范圍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只有下例四個條件是免賠的 |